海南健康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09-27    点击量:19278

一、总则

(一)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和校内住宿学生的管理。

(三)学生公寓管理秉承“以人为本”的宗旨,以创建文明、整洁、安全、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为目标,维护学生公寓区的正常秩序,为学生提供优良的后勤保障服务。

二、组织机构及职能

(四)学生公寓是学生集体居住、学习、生活、交往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海南健康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讨论决定学生公寓教育、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学生公寓管理过程中不完善的工作;监督检查各部门、各系部在公寓开展工作的情况和学生公寓的管理、服务工作。

(五)学生工作处主要职责:统筹学校学生公寓管理服务与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加强对公寓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指导和考核公寓内学生思想教育和文明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工作组织引导学生开展健康向上的教育活动;制定和落实辅导员进公寓实施及考核办法;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公寓安全教育等活动;负责学生床位的安排。

(六)总务处主要职责:负责保障学生公寓水、电的正常供应,做好公寓设施设备的配置维护、维修和专项工程的实施;负责宿舍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或协助当地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学生公寓发生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盗窃等事件或案件;定期对学生公寓防火设施、安全通道进行检查,及时维修消防设施和更换消防器材。

(七)学校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公寓管理各项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加强对学生在公寓表现的考察、考核;及时调查处理学生在公寓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维护学生公寓安全、稳定。

三、住宿管理

(八)学生公寓优先用于安排本校全日制专科生学生入住,其他类别用房视房源情况酌情安排。

(九)在校学生应按指定寝室和床位住宿,不得擅自占用、出租、借宿、留宿、调整学生寝室及床位,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异性寝室(含家长),特殊情况经辅导员同意在宿舍安保员陪同下进入,如有违反,宿管员、安保员可报请学校总务处责令当事人离开学生宿舍,必要时有权采取强制清退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并报请学生工作处对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寒暑假期间学生原则上不留校住宿,确有特殊原因需留校住宿者,需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学校因公寓维修、改造、建设、功能区划改变等需对寝室安排进行调整的,住宿学生应予积极配合,服从统一安排。

(十)学生不得私自调换寝室门锁或加装门锁,不得将钥匙借予非本寝室成员使用。私自调换或加装的,学校有权拆除,并按违反公寓规定处理。

(十一)学生因休学、退学、出国出境学习、肄业、毕业等原因离校,应凭学校相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学生工作处办理退宿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宿舍。延长学制学生需要继续住宿者,凭学校相关文件,按住宿异动的流程办理延长住宿手续。

(十二)学生自觉遵守作息制度。公寓于6:00开门。周五、周六晚上,学生必须在23:00以前回寝室就寝,公寓于23:30熄灯;周日至周四晚上必须在22:30以前回寝室就寝,不得夜不归宿,公寓于23:00熄灯。因特殊原因迟归或晚出者,须凭本人证件向公寓值班员说明情况,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出公寓。

(十三)学校按海南省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住宿学生应及时缴纳住宿费及水电费等。寝室实行一室一电表、一水表制,费用由寝室成员分担,分为按月抄表缴费和智能充值缴费两种。逾期未交付的,智能化管理系统将自动断水断电。

(十四)学生提前毕业、经批准转学、因病休学、退学等,所缴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计算退还。学生如因退宿或寝室调整需要退还住宿费的,须凭学校学生工作处开具的相关证明及住宿费收据原件到学生工作处办理退费手续,由学生工作处集中向学校财务管理中心提交退费名单及凭证,由财务管理中心办理退费,费用退至个人银行卡。材料不齐备者,不予办理退费,造成后果学生自负。退还标准=每学年住宿费标准÷10个月×(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四、公共设施管理

(十五)学生应爱护公共设施和公有财物,不得私自拆装、调换、故意破坏宿舍内的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等公共财产,损坏者须照价赔偿。如发现宿舍的设施有损坏,应及时到公寓值班室登记报修或网上报修,以便维修或更换。学生入住宿舍时,清点好宿舍内家具等设施是否完好,总务处每学年定期核查。学生离校时,须经公寓管理员检查验收宿舍内家具等设施是否完好,如有损坏或遗失学生照价赔偿。

(十六)学生宿舍内家具等设施由学校统一配置,其中个人使用的设施由自己保管,共同使用的由集体分工保管,舍长总负责。未经公寓管理部门同意,勿将任何家具转借他人;不得将自备或其他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宿舍使用;不得私自将宿舍内家具拆卸或搬出使用。如按规定调换宿舍时,书桌、床铺、家具及其它公共设施不能擅自搬迁。住宿人员须配合管理员不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

(十七)学生不得损坏和拆卸学生公寓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和公共财物,不得擅自在墙壁和家具上刻写涂画,损坏者须照价赔偿。学生应爱护公寓区的绿化环境,不得损毁花草树木,不得损坏绿化设施。

五、公寓环境卫生秩序管理

(十八)住宿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语言和行为要文明。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遵守本管理办法和学生公寓的相关管理制度,配合和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维护学生公寓的正常秩序,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和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十九)学生须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在学生公寓区域内哄闹、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不得有赌博、酗酒、吸烟、吸毒、结伙滋事、打架斗殴及其它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等违法、违规、违纪活动,不得扰乱公寓管理秩序。

(二十)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区的环境卫生秩序,积极参加公寓卫生劳动,室内垃圾用袋装好提到楼下指定处放置,保持学生宿舍走廊“24小时无垃圾”;未经公寓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张贴各类宣传品,不得在公寓区内推销、分发传单、从事经营活动;保持学生公寓楼道畅通,不得在公寓楼道、楼梯、天台等公共区域堆放个人杂物;不得有随地吐痰、杂物垃圾等不文明行为;在指定地方有序停放车辆,不得将自行车、电瓶车带入寝室。

(二十一)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在公寓内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营造和谐、有序、健康、向上的学生集体生活氛围。学生开展上述活动应符合相关的规定,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校园秩序,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二十二)学生公寓实行限时来访登记制度,接访学生有责任提醒和要求来访人遵守规定,服从管理,违反本款规定的,总务处可以责令来访人离开学生宿舍。

(二十三)学校提倡和鼓励学生民主参与公寓管理,同学之间应平等相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共同创建、维护和谐校园。 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应通过合法的、正常的途径和方式反映。同学之间的意见分歧或者纠纷,应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友好协商解决。

六、安全管理

(二十四)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符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应养成良好的、文明的上网习惯,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休息;不得在公寓内进行宗教活动,严禁宗教行为、宗教言论、宗教服饰等进公寓。

(二十五)学生应遵守治安法律、法规,维护学生公寓的安全。学生应提高警惕,外出随手关好寝室门窗,抵制上门推销,提高网络转账等防骗意识,自觉做好防盗、防骗、防火、防破坏、防自然灾害等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和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十六)学生应自觉维护自身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得翻越公寓门栏、围墙、栏杆; 学生公寓内不得燃点煤气炉、蜡烛等明火,不得燃放烟花、炮竹,禁止燃烧杂物。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危险物品进入公寓。

(二十七)学生不得在寝室使用热得快、电热杯、电饭煲、电热毯、烘鞋器、取暖器、电磁炉、紫砂锅、豆浆机、咖啡机、直板夹、卷发棒、电炉、电火锅、微波炉、煮蛋器、加湿器和功率超过200瓦以上的新兴电器。因煎药等特殊原因可持医院证明到公寓值班室办理使用手续。特殊原因使用大功率电器,一律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间内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领取、张贴安全用电标识后,方可使用。未经审批或审批未通过一律不能使用并不得存放在寝室。对擅自安装使用的,学校有权收缴代为保管,假期发还给学生带回,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十八)学生不得在阳台、走廊护栏用重物压晒衣物;不得在无防盗网的阳台、走廊摆放花盆或容易下坠伤人的重物;不得向窗外和阳台外抛砸各种物品、泼倒茶水等。

七、内务卫生管理

(二十九)学生应自觉做好宿舍日常内务卫生工作,宿舍长负责安排和督促值日工作,宿舍成员有义务保持自己物品的整齐和卫生。

八、处罚制度

(三十)住宿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和宿舍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者,违反1次,则记违反宿舍管理规定1次,按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并与毕业相关成绩的考核内容、评优评奖、组织发展等挂钩。

⒈ 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者;

⒉ 私自调换或另加门锁、私调寝室或擅自占用床位者;

⒊ 对不接受宿舍调整、拒绝调出或调入者;

⒋ 因人为原因造成家具等设施损坏者;

⒌ 擅自将床位转借、转租他人者;

⒍ 因私自留宿外来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者;

⒎ 在宿舍区内推销、分发传单、从事经营活动者;

⒏ 私自拆装、调换或搬出使用宿舍内的家具等公共财产者;

⒐ 损坏和拆卸学生公寓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和公共财物者;

10.在宿舍内侵犯他人利益,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者;

11.在公寓内赌博、酗酒、吸烟、吸毒、结伙滋事、打架斗殴及其它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等违法、违规、违纪活动;

12.在公寓楼道、楼梯、天台等公共区域堆放个人杂物;有随地吐痰、杂物垃圾等不文明行为者;

13.干扰、阻碍学校工作人员依法、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14. 违反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发现1次给予通报批评,累计2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后果程度,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5.其他违反宿舍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九、附则

(三十一)本规定由总务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